一些想法

终是没想到,距离我创建博客之时日也两年了。

这两年,我经历了许多,但也没经历许多,毕竟处于象牙塔之中,也一定仍保持这一部分的稚气。

这两年,国内与世界也经历了很多事情。有的,让网民们情绪激昂;亦有,让我们无所适从;有的,引起人们反思;亦有,撕破某些事物的面纱。

这些事情,也自然而然进入了舆论。但是网民们所塑造的舆论气候,和理性与事实相比,也确实有些terrible。一茬茬的无效类比、一段段编造的小故事、一句句网络暴力(不过某些人,诸如某些“叫兽”,被网暴确实是活该)……以及,一顶顶帽子,被扣在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头上,宣布自己辩论的「优势地位」。还有,爬山虎般到处蔓延的蹩脚论证,不知道出自哪位神评之手,在网络上遍地开花,甚至逐渐地抹去了事实,只剩下了情绪。也亦有,一些营销号、自媒体为了流量煽动情绪,挑起对立。一切显得那么荒谬。却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反而觉得有些合理。

“群体会抑制个人的理性反思能力。一个人无论多么聪明、理性,一旦进入群体,就会变得盲目、冲动。他会不加怀疑地接受群体提供的意见、想法和信念,盲目地模仿群体中其他人的行为和态度。”

——《乌合之众》

网民,或许也是如此罢。但是,独立思考的精神还是要exist的,独立博客,也正是这样的平台,甚至,在知乎上大海捞针,也能捞着一些专业的、尊重事实的、理性的回答。也正是有一些人,在和这种气候对抗着,想要让理性浮出水面,将情绪沉淀至水底,和淤泥为伴。

不也不得不承认,知乎这样的平台,大部分回答作为情绪的垃圾桶,更容易让人陷入「魔怔」与极端的沼泽,无法自拔。

知乎

本文并没有针对某些事件特别讨论,只是针对一类现象提炼出来了一些别的观念。也毕竟只是我的小小观念,难免有些谬误之处,欢迎读者前来理性评论,我会虚心接受读者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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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

同时还要感谢某清华学生Sean提供的服务器!


后记

有心的读者可能发现,博客好久没更技术性内容了。待我高考考完之后,再更新此类内容吧,尤其是高二和高三,班主任兼级部主任已经跟我们说好以后的假期不会让我们舒服地过了,真的没时间搞这些内容啊,能抽出时间写诸类文章、随笔,已经很好了。

祝小站两岁生日快乐!

数位板写的,有些丑